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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免征个税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11 17:11:27 / 个人分类:每日提醒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上全文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悉,此规定已经至3月7日起执行。

  按照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但对于该类津贴或补贴是否应征个人所得税并未明示。记者只在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看到有“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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